2023年10月24日晚,中央财经大学商法学研究工作坊季后活动2023年第3期(总第9期)在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南路校区主教405教室举行。本次活动的议题是“决议与协议的实质界分”,周游副教授和王湘淳老师全程指导活动的开展,本次商法工作坊的主分享人为我院硕士研究生符大卿,特邀与谈人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林树荣,活动共计有近20位校内外师生参与会谈。
自2021年底开始,商法工作坊联合中央财经大学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法律研究中心定期开展工作坊季后活动。每次活动主要以主分享人提交的论文初稿为研讨对象,指导老师引导就其中争议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并针对分享内容予以点评。参与活动的其他同学可随时提出问题或参与自由讨论。季后活动的讨论主题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等商法领域,也会兼顾竞争法、数据和信息法等内容。
首先,主讲人符大卿同学介绍了论文的选题缘由以及主要观点。他指出,本文的选题来自实践中频繁出现的定向减资、修改出资期限以及定向分红等方面的案例争议,经过总结梳理可见本质是全体一致决与资本多数决的冲突。本期分享的论文在此基础上,以决议和协议的实质区分为主题,进一步探究了协议与决议交织的原因,阐述了决议与协议进行实质区分的方式为识别公司内部文本的内容属性,协议与决议区分的原理在于决议机制彰显着公司的独立人格。最后,论文研究了协议与决议确立边界的具体形式。
分享结束后,工作坊正式进入对话交流环节。王湘淳老师首先就股东决议与协议中表决权效力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疑问。宗砚芳同学随后也表达了自己关于表决权拘束协议在形成公司治理意思时效力的困惑。袁旻辉同学就书面一致决定与协议、决议关系为何提问。参与工作坊的各位师生就以上问题展开热烈讨论,主讲人符大卿同学对部分争议问题做出回应,两位指导老师也就相关内容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周游老师指出,人合性可以是体现协议与决议区分的一个重要参看,但是在我国没有完全的人合公司。至于一致决定制度,其更多省察内部行为的外部影响,主要作为一种监管策略划定当事人的权益边界。
随后,王湘淳老师就论文作出点评。他首先肯定了本文的选题价值,但研究个人与公司的区分问题仅是初始问题,鼓励主讲人在此基础上开展后续研究。其次,实践中就协议与决议的实质内容层面,例如公司印章保管、经营管理事项存在模糊地带,难以真正做到区分。王湘淳老师指出,出资协议因存在股东与公司利益的对抗不建议引入讨论。最后,协议与决议区分之后的融合问题展开不够充分,有待进一步深入。
特邀与谈人林树荣同学就所分享的论文发表了两点看法。首先,需要在概念上区分协议、决议和章程,文章仅讨论了协议与决议的界分,建议将章程加入研究内容。其次,股东之间订立的协议需要区分全体股东的协议和部分股东的协议。林树荣同学认为,关于协议与决议区分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有无必要区分,二是协议与决议效力要件,三是不同效力要件的优劣性。在区分之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作为标准。协议具备公司决议效力,但不能处理股东固有权利,如果出现了协议和决议的效力冲突则以最后的一致决为准。
周游老师就分享内容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就论文写作方面,建议关注事实或实践中的特色寻找可以解决的具体问题,而不要轻易进入立法论的范畴,部分学界争议已久的问题可以作出解释而不局限于解答。其次,协议与决议的区分若无法找到普适标准,可以考虑类型化。在类型化的时候,先看个体惯例再看行业惯例。对于二者区分的模糊地带,可以从应然角度出发,直接立法规定何者通过决议作出。再次,文中的资产分割理论面临着信托与公司方面问题的解释不能的困境。最后,就此前提到的出资协议问题应该认定有效,作为公司股东整体应先受到决议的约束,而后再在协议层面解决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
最后,周游老师进一步对于本学期第二期工作坊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总结,大家对各位指导老师、特约与谈人以及参与讨论的同学对活动的支持表示感谢。至此,本次商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文/马一清
图/张子帆
审/徐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