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下午15时30分至18时,beat365第48期私法工作坊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913如期举行。我院武腾老师、徐建刚老师和二十余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共同研读了《法学方法论》第二章、第三章,并研讨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至四十一条的内容。童小倪、闫子捷、唐思佳和田佳同学针对《法学方法论》进行了读书汇报分享,王长豫、田佳同学分享了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部分条款的理解。
工作坊伊始,与会成员分享并讨论了《法学方法论》第二章、第三章的内容。童小倪同学汇报了她对第二章的读书体会,主要介绍了对“法”进行定义的标准、自然法的意义、自然法之于明显“恶法”的优先性以及自然法的实证形式等内容。
闫子捷同学对第三章第一节展开汇报,并提出问题“基础性法源之外是否存在其他的法(认知)源”。她首先介绍了狭义概念中法源和法认知源的二元论,而在广义概念中,网状结构或成为法的层级构造的变体。对于上述两种概念,她总结出次级法源理论的中间观点,并对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各自的观点予以梳理。武腾老师表示,可以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案例理解拉德布鲁赫公式,灵活设计并合理适用规则。
唐思佳同学分享了对第二节“法官法对于法发现的意义”的理解,她认为第二节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法官法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她在汇报中重点讲述了三部分内容,分别是习惯法的地位、次级法源理论、德国法对严格先例约束的遵守与例外。徐建刚老师表示,只有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时,才考虑新法对当事人的溯及力。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例,在新法比旧法规定更严格的背景下,不能赋予新的规则溯及既往的效力。
田佳同学分享了对第三节“行政规则、私人规范及欧盟机构的建议”、第四节“外国法判例对法发现的意义”的读书体会。针对第三节的内容,她在汇报中重点讲述了四个部分,分别为行政规则、私人法规范与一般交易条款的区别、法效果以及欧盟法上的建议。针对第四节的内容,她梳理了比较法解释义务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归纳出任意比较法的案例类型,对外国法判例法的属性予以总结,最后阐述了法比较对欧盟最高法院及欧洲人权法院的意义。徐建刚老师表示,可以结合我国具体情形进行延展,关注判决中比较法知识的适用,例如曾有法院判决引入纯粹经济损失制度,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比较法的意义与价值。
其后,王长豫同学汇报了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的理解。她认为,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均涉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其中第三十四条采取有限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删去了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请求权以及退休金、安置费、人寿保险请求权等,限缩了专属债权范围,法院在认定上述问题时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第三十四条,徐建刚老师表示,对于法条的变动,可以查阅立法资料探究其立法目的,条文变动或是立法者为了避免过度保护债务人而有意为之。针对第三十七条,武腾老师表示,庭审中案件事实的查明需要债务人的参与,同时,该诉讼对债务人利益显然存在重大影响,故要求其应当参加诉讼。
田佳同学汇报了对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的理解。她认为,本条中对“正当理由”的理解尤为重要,无明显证据证明系恶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则一般不宜直接干预。武腾老师表示,以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由拒绝代位权诉讼的提起,不当地限制了债权人的权利,同时,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对代位权的处分应受到限制,故应对“无正当理由”进行狭义解释,避免司法实践中不必要的实质判断。
至此,我院第48期私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文/图 王长豫
审/徐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