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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法工作坊第49期举行 合同编通则解释研究与法学方法论(六)

    发布时间:2024/04/07

    2024年4月3日下午14时至17时30分,beat365第49期私法工作坊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306如期举行。我院武腾老师和二十余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共同研讨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42条至第49条的内容,并研读了《法学方法论》第四章的内容。钟云昌、宋雯萱、马骁、唐思佳同学分享了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理解,方睿婕、都可欣、赵超凡、蒋蓓佳同学汇报了阅读《法学方法论》相关内容的体会。

    钟云昌同学分享了对司法解释第42条、第43条的理解。他认为,第42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高价的认定规则。该条第1款是认定明显不合理低价或者高价的一般规则;第2款系参考性规定,当撤销交易行为会造成更大损失时则无须遵守该款规定;第3款则对在债务人和特殊相对人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提出了比70%、30%更严格的判断标准。武腾老师指出,该条第3款中亲属关系的范围似不明确,实践中须谨慎适用,防止违反《民法典》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规范意旨。第43条是对债务人实施其他不合理交易行为的具体列举,根据此条,只要有偿行为中债务人所获对待给付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或者其向相对人提供的给付构成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且符合撤销权的其他要件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不再局限于《民法典》第539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此外,与会师生还就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时点展开讨论。

    宋雯萱同学汇报了司法解释第44条、第45条相关内容。她认为,第44条是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当事人、管辖和合并审理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指向的对象在形式上是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实质上是债务人处分的利益和财产,因此,将债务人及相对人列为共同被告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武腾老师也指出,由于次债务人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将其与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更有利于保障其诉讼权利。第45条是关于撤销权的效力范围和必要费用认定的规则,在标的可分的场合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其债权范围为限,标的不可分时,债权人有权撤销债务人的全部行为。

    马骁同学汇报了对司法解释第46条、第47条的理解,认为第46条是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和实现路径的规定,第47条是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诉讼第三人的规定,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债权债务转让纠纷时让与人或者原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他也提出疑问,认为在债权的实现路径中,债权人不能合并提起代位请求权和撤销权,与司法解释所承认的债权人撤销权兼具撤销和财产返还权能相矛盾。武腾老师表示,要区分实体上的权利与诉讼中的请求,实体上的权利分类是明确的,而诉讼中的请求则可以是多层次的。

    唐思佳同学分享了司法解释第48条、第49条的研读体会。她认为,第48条是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规定,包括三项主要内容:一是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二是承认受让人以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三是明确债务人债务数额的扣除规则。第49条则是关于表见让与和债务人确认债权存在的规则,意在明确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债权确认下的表见让与效果和债务人确认债权存在时的法律效果。武腾老师指出,此处的核心问题在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性质与行使效果,对此,可以参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理解债权让与。

    其后,与会师生共同研读《法学方法论》第四章“经典的解释方法:文义、体系与历史”,并就该章涉及的疑难问题展开讨论。

    方睿婕同学分享了对第四章第一节“解释与涵摄”的理解。本节重点介绍了萨维尼关于法解释的四个模型,即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并分析了四个模型对欧盟法及英美立法的意义与不足之处。此外,其举例讲解了涵摄技术和砌造技术的操作过程,并阐述了对法续造的理解。

    都可欣同学汇报了第四章第二节“文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认为文义是探明立法精神的基础,但文义的含义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时代变迁而改变的。法概念文义的探明原则上可以经由以下三个步骤:首先应当考察立法者先前确定的法学语言习惯,其次考察法学专业的语言习惯,最后考察日常的语言习惯。若文义明确,则原则上不再考虑其他解释方法。文义射程具体表现为四种紧密相关的形态,即类推禁止、确定性原则、习惯法适用禁止、禁止刑罚的溯及既往。随后,与会师生探讨了刑法确定性的评判中“个案特征”的具体含义。

    赵超凡同学就第四章第三节“体系解释”展开汇报,认为第三节的核心内容为“在讨论体系解释的意义时,具有决定性及重要性的是法的层级构造”。其在汇报中重点讲述了四个部分,分别是体系解释的意义、具体的体系解释模型、冲突规则、欧盟最高法院作出的体系解释。武腾老师表示,区分法的内在体系与外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内在体系并非篇章结构的安排,而是关于价值判断的连贯体系,故内在体系优先于外部体系。

    蒋蓓佳同学分享了第四章第四节“历史解释”的阅读体会,认为可藉由两组概念的区分理解历史解释方法。其一是区分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主观解释主张以历史上立法者的意图为标准,而客观解释主张在当下以理性的方式赋予法律适当的意旨。考虑到民众对于法的信赖以及法适用的持续性等,倾向于采客观解释立场。其二是区分狭义的历史解释与谱系解释,前者限于对规范前身的研究,后者是对具体规范立法历程的研究。历史解释方法的运用不限于法律解释场合,该方法在合同解释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出于保护私法自治的考虑,合同解释原则上采主观目的论,解释者通过考察备忘录、意向书等材料来探求缔约人所示之意思。武腾老师指出,所谓先行规范与当前规范之间的连续性,是指若新法延续了旧法中某一规范的表述,则表明新法认可了旧法于该处的价值安排,此即“新法不会以沉默的方式推翻一部旧法的价值安排”。

    至此,我院第49期私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文/图 蒋蓓佳

    审/徐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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