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日下午14时至17时,中央财经大学第31期私法工作坊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401如期举行,本期工作坊以“民法解释和适用的前提问题:法学是科学吗”为主题,采取线上直播与线下研讨同步举行的方式举办。我院朱晓峰副教授、王叶刚副教授、武腾副教授和30余名同学共阅经典、交流研讨。
本期工作坊以研读经典文献和讨论交流为主要形式,阅读材料为基尔希曼1847年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与拉伦茨1966年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针对法学是否属于科学及法学的不可或缺性深入思考和探讨。此次是今年工作坊的第二周读书会,同学们的参与热情高涨,各位老师对同学们的参与表示了欢迎,勉励同学们发扬工作坊的优良传统,认真阅读经典,扩展视野、训练思维,在积极参与中有所启发、有所收获。
本期活动内容分为两部分:阅读文献与交流讨论。第一组的4位同学负责《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一文。整体同学们都围绕基尔希曼提出的两个问题和论证作报告,李晓瑜同学对论文作了系统的介绍,章韵同学从对两篇文章作对比分析的角度对第一篇文章介绍,孙敬同学则总结提炼了基尔希曼的观点。余书林同学对以上三位同学的报告作出了评议。
在评议环节,王叶刚老师结合民法典的制定讨论了基尔希曼的论文和观点。朱晓峰老师首先点评了同学们的报告。其次,朱晓峰老师提出,法学是否是科学取决于对科学范围的界定,相较于自然科学,法学研究的对象具有可变性,但其亦可以通过理性的运用寻找出共通的规则。法学不可避免地内含情感,拉伦茨并没有逐一击破地回应基尔希曼。同时指出,对法学工作者而言,基尔希曼提出的问题在当下仍然具有启发性和警示性。
第二组的四位同学负责《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一文。第一位作报告的丁雨薇同学分析内容细致入微,条理清晰,并在当中结合了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她引用“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园案”“昆山龙哥案”等案例,细致阐述了法学思维对法律解释和法律发展的作用。郭越同学着眼于两篇文章进行对比分析,将两种观点的对立展示地更加清晰直观。她指出,基尔希曼指责法学注重考察过去的观点有失偏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更何况,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我们应该从过去中汲取经验教训,促进现时的法学实践。孙伟杰同学则对文献主要内容进行了精准提炼。他主张法学的追求相较于自然科学而言有所不同,其追求的是正义与非正义,侧重于价值判断。与自然科学相同,法学的发展过程同样是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法学理论制度和法学实践的发展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向前迈进。许灿东同学对以上三位同学的报告作出了评议。
在评议环节,王叶刚老师提出,法律的解释方法对于保障法律适用层面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是值得商榷的,并以司法实践对于不动产抵押合同已经订立但未登记时的性质的观点差异佐证。朱晓峰老师从法的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讨论,在出现内在体系价值之间的冲突时,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消磨,在外在体系适用的概念内含冲突时,如婚姻家庭编和物权编针对家庭的概念内涵不一致时,也需要法律解释去实现法秩序的同一性,王叶刚老师提出的问题是存在的,从不同的出发点解释法律有时会出现分歧,但通过法律解释等工具寻找其中的一致性规则恰恰是法学的目的。同时,朱晓峰老师认为,拉伦茨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回应了基尔希曼的问题,主观性的问题在任何案件中都无法解决。统一性只是法学追求的目的,但不是最终的状态。
随后,朱晓峰老师对论文的部分作了简明扼要的解释。他认为实定法只是关注了生活关系中的一部,但是它并没有解决生活中的全部问题。法学并不局限于观察实体法中的部分,还关注实定法没有关注的现实生活关系的内容,并举代孕的例子作为佐证。实定法可能是偶然的、不确定的、谬误的,但是社会生活是确定的、有联系的、现实的,法学研究和解决了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从这个层面来说,法学是有价值的。
武腾老师指出,价值法学是德国二战后非常重要的思潮,在二战之后,对价值的强调成为法学的主要思潮。当下我们首要任务是重视法教义学的运用,防止法院裁判受到过多不适当的因素的影响。朱晓峰老师赞同了武腾老师的观点,并作了进一步的解释。王叶刚老师提出,法律原则与法律条文不是皆然分离开的,我们在强调法律的解释过程中,也不排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入,如何将二者进行平衡,也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
此外,老师和同学们还就“对调解的重视是否意味着法学的失败”、“科学的内涵”、“法学是不是科学”、“讨论科学性的意义”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最后,朱晓峰老师借拉伦茨的话为本期工作坊活动作总结致辞,“如何才能解决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如何才能为共存建立有益的秩序?人类一天不停止这样的追问,法学就会存在一天。” 至此,我院第31期私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图/白萌
文/余书林、许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