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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夏令营| 陈华彬教授讲座:《民法总则》的创新、特色与解读

    发布时间:2017/07/17

    2017年7月16日下午,“中央财经大学2017年卓越法律人才夏令营”第三场讲座在沙河校区7号学院楼115教室举行。陈华彬教授以 “《民法总则》的创新、特色与解读”为题,为营员们介绍了我国民事立法的最新发展情况。

    陈华彬教授首先介绍了《民法总则》的基本情况,指出《民法总则》是适应时代发展变化的结果,总体来看其是适应时代需求的,当然也存在有待继续完善之处。接下来,就《民法总则》九个部分的特色、创新以及不足,陈华彬教授分别发表看法。

    第一部分为基本规定。《民法总则》将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陈华彬教授区分了诚信和公序良俗原则,指出诚信原则是行使权利时的原则,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法律性内容进行限制的原则。《民法总则》还规定了法官判案时的适用顺序为法律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法,这是我国民法的一大进步。但是,陈华彬教授对比瑞士民法典,认为这一规定还有一定的不完善:未将法理与“法院(法官)造法”确定为处理民事纠纷的法源和最后途径。

    第二部分为自然人,涉及胎儿利益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完善监护制度。陈华彬教授认为,《民法总则》第16条的“娩出”一词,包含了生和死两种状况,比“出生”一词更加准确;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降低为8岁是恰当合宜的;而确立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是对老龄化社会的反映。

    第三部分为法人.陈华彬教授认为,《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分类,发展、扩张了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关于将法人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等的分类,具有很大的创新。并且,它也为今后大陆法系有关法人理论的学理研究提供了新思路和新素材,值得肯定。

    第四部分为非法人组织。陈华彬教授区分了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实质差别主要体现在责任承担方式上。

    第五部分为民事权利。陈华彬教授认为,此部分的重要创新涵括:明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受法律的保护,明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权益受到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无因管理场合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以及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等。另外还有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规定。对于民事权利的取得途径,《民法总则》也作了规定。陈华彬教授认为,这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张扬而产生的必然结果。在规定一系列权利外,《民法总则》还确立了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

    第六部分为民事法律行为。陈华彬教授认为,这一部分最主要的创新是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与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尤其是未再规定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的“可变更”,仅认可“可撤销”,充分考虑到了民法世界纷繁复杂的社会情况。但其不足之处在于,仍然采用《民法通则》上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未采用法律行为的术语,同时未采用意思表示错误概念。

    第七部分为代理。在陈华彬教授看来,《民法总则》主要完善了代理的基本规则,以及委托代理制度。

    第八部分为民事责任。陈华彬教授认为,《民法总则》》对诸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或明确。

    第九部分为诉讼时效。陈华彬教授介绍了《民法总则》关于诉讼的起始时间以及期间的创新,还为营员们讲解了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在讲解完以上内容后,进入提问环节。营员们提出有关《民法总则》的“提取公因式”适用、私法公法化等问题。陈华彬教授一一解答。至此,本届夏令营的最后一场学术讲座落下帷幕。

    (文/刘旭雅  图/罗梦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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