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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难路”第16讲 董新义副教授解读信用风险缓释业务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6/03/24

    2016年3月23日中午,“学院难路”沙龙第16讲在beat365会议室举行。本次沙龙由董新义副教授主讲,主题为“我国信用风险缓释业务的法律规制——以CDS的规制为视角”。参加沙龙的有蒋劲松教授、杜颖教授、许冰梅副教授、刘燕副教授、曹晓燕副教授、张琪副教授、张小平副教授、陈飞副教授、缪因知副教授、于文豪副教授、安新宇博士、赵真博士、朱晓峰博士、刘权博士、武腾博士、刘君博博士、吴文国老师等,我院部分博士生、研究生也参加了沙龙。院党总支副书记尹飞教授主持沙龙。

    首先,董新义副教授介绍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概念、功能和监管现状。他指出,以信用违约互换(简称CDS)为主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具有分散信用风险、提高资本回报率、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等功能。但该工具目前存在法律监管盲区,仅有一部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讨会颁布的自律性规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规制,并无一部正式的有关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法律法规,致使该工具法律性质不明、业务不够规范和稳定。

    其次,董新义副教授讲述了CDS在全球兴起的原因及发展现状。国际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最早提出“信用风险缓释”概念。之所以提出此概念,一是为了解决传统债券市场的“信贷悖论”难题,二是为了完善信用风险分担机制的需要,三是为了提高金融市场运营效率的需要。基于这些特性,全球CDS交易量增长迅速,年均成交量已突破11万亿美元。

    复次,董新义副教授阐述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DS的法律性质和相应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在他看来,CDS既不属于保险合约,也不属于担保合同,它应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作为金融衍生品,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和市场相关方面都对信用衍生产品市场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一是向简单产品回归;二是强化市场监管;三是完善标准协议文本;四是完善清算机制,加快推进中央清算机制。

    最后,董新义副教授就CDS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一是应坚持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并重的规制思想;二是明确监管机制;三是完善信用风险配置机制和市场运作机制;四是完善杠杆合理控制制度;五是完善标准化交易制度;六是引进和完善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七是建立金融衍生工具危机处理和退市制度。

    在互动交流阶段,尹飞教授就CDS的发行主体、交易方式、清算方式、交易对象、风险、监管法律依据等问题提出了困惑;缪因知副教授就CDS的本质特征,从民法学合同的角度进行了补充说明;陈飞副教授、朱晓峰博士就CDS交易中所涉及的保险法、民法问题提问;曹晓燕副教授和武腾博士也就CDS的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董新义副教授一一回应。

    本次沙龙的最后,尹飞教授总结指出,应从不同部门法的角度探讨CDS,为CDS的发展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文/陈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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