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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难路”第46讲:殷秋实博士主讲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发布时间:2018/05/23

    2018年5月23日中午12点整,学院难路论坛第46期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学楼808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主持人为高秦伟教授,主讲人为殷秋实博士。参加本次论坛的有邢会强教授、王克玉教授、高秦伟教授、曾筱清教授、李伟副教授、于洪伟副教授、张小平副教授、郑人玮副教授、吴晓丹副教授、许冰梅副教授、刘权副教授、朱晓峰副教授、李海明副教授、陈飞副教授、郭维真副教授、杜晶副教授、张琪副教授、李朝晖副教授、阳平副教授、张晓冰博士、简爱博士、周游博士、殷秋实博士、潘佳博士、张金平博士。

    殷秋实博士首先介绍了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即性质不同和构成要件不同,接着按照三分法介绍了效力瑕疵的界定,接下来提出问题,提出了关于成立和效力的问题,提出了如成立与否的性质、成立要件、不成立与无效的区分等成立上问题和全面性界定、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分、无效和不生效等效力、无效后果的复杂化上的问题,殷秋实博士从历史上的罗马法、十八世纪法国婚姻法和现在的德国民法典与意大利民法典进行讨论,解决了上述提出的问题,教师们也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然后,殷秋实博士进行了三分,成立-有效-生效,成立是指当事人订立的法律行为具有基本的法律重要性,有效是指不违法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等,生效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能够主张。接下来,教师们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朱晓峰副教授提出了不生效力与无效的法律后果的区分可以从法律规定上的具体效力如《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与五十八条来评价,从意思表示层面效力来界定;李朝辉教授提出了银行放贷问题上借款人伪造修改保证合同材料的合同法律问题,教师们从保证合同的效力上进行了讨论;李海明副教授从中外劳动合同无效对比上提出了问题,教师们从中外现状对劳动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讨论。陈飞老师从可撤销的法律效力上谈论相对无效的界定。

    在长达两个小时的热烈讨论中,与谈的各位教师对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均提出的观点与讨论,第46讲“学院难路”论坛在热烈的讨论下结束。

    (文:杨佳铭,图: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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